
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文
解讀:企業(不含基金)買賣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1]69號)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13]80號文
為支持保險保障基金發展,增強行業經營風險防范能力,現將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18〕41號文[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本法規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支持保險保障基金發展,增強行業經營風險防范能力,現將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營業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23〕44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相關社會事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
1.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
經國務院批準,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
摘自財稅[2014]79號文
為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REITs)試點,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三、對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適用范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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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 航 陳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