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十七)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摘自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規定,現將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超過18萬元人民幣的部分,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使(領)館及其館員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發票上未注明稅額的,增值稅應退稅額按不含稅銷售額和相關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發票金額(含增值稅)÷(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以退稅申報受理的時間為準。《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號發布)第二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2017年第39號文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文,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現將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文
二、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三、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四、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十三、本公告自2020年2月10日發布之日施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文
為支持發展奧林匹克運動,確保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順利舉辦,現就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伙伴計劃分成收入(實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對北京冬奧組委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三)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四)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來源于廣播、互聯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奧運會體育場館建設進口設備及比賽用消耗品的范圍、數量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匯總后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七)對北京冬奧組委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運動會期間按暫準進口貨物規定辦理,運動會結束后留用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并照章繳納進口稅收,其中進口汽車以不低于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征稅。上述暫準進口的商品范圍、數量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匯總后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八)對北京冬奧組委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后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土地增值稅。免征北京冬奧組委向分支機構劃撥所獲贊助物資應繳納的增值稅,北京冬奧組委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分支機構”范圍的證明文件,辦理減免稅備案。
(九)對北京冬奧組委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北京冬奧組委應繳納的印花稅。
(十)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車船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十一)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二)對北京冬奧組委委托加工生產的高檔化妝品免征應繳納的消費稅。
具體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三)對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有關的文件、書籍、音像、光盤,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合理數量的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確定。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盤、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規劃設計方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四)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餐飲服務、住宿、租賃、介紹服務和收費卡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十五)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十六)根據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以下簡稱《主辦城市合同》)規定,北京冬奧組委全面負責和組織舉辦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其取得的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收入及其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稅收政策。
二、對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殘奧委員會、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簽訂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有關的各類合同,免征國際奧委會和中國奧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三)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國際性廣播電視組織轉來的中國境內電視臺購買北京2022年冬奧會轉播權款項,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四)對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
(五)對國際殘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六)對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七)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收入及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北京冬奧組委的稅收政策。
三、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企業根據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免稅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
(三)個人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和物資支出可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四)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北京冬奧組委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從事奧運相關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六)對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裁判員等中方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七)對于參賽運動員因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八)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場地)建設、試運營、測試賽及冬奧會及冬殘奧會期間,對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場地)建設、運維的水資源,免征應繳納的水資源稅。 (
九)免征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參與者向北京冬奧組委無償提供服務和無償轉讓無形資產的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對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根據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一批)執行。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
三、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執行。按照本通知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從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一批)
一、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奧林匹克轉播服務公司、奧林匹克頻道服務公司、國際奧委會電視與市場開發服務公司、奧林匹克文化與遺產基金、官方計時公司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對國際贊助計劃、全球供應計劃、全球特許計劃的贊助商、供應商、特許商及其分包商根據協議向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提供指定貨物或服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四、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境內機構因贊助、捐贈北京冬奧會以及根據協議出售的貨物或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用于抵扣本企業其他應稅項目所對應的銷項稅額,對在2022年12月31日仍無法抵扣的留抵稅額可予以退還。
五、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因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而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指定清單內的貨物或服務采購支出,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由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憑發票及北京冬奧組委開具的證明文件,按照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稅務總局指定的部門申請退還,具體退稅流程由稅務總局制定。
六、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各類合同,免征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應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或其境內機構按暫時進口貨物方式進口的奧運物資,未在規定時間內復運出境的,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進口汽車以不低于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征稅),但以下情形除外:1.直接用于北京冬奧會,包括但不限于奧運會轉播、報道和展覽,且在賽事期間消耗完畢的消耗品,并能提供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2.貨物發生損毀不能復運出境,且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3.無償捐贈給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機構、冬奧會場館法人實體、特定體育組織和公益組織等機構(受贈機構名單由北京冬奧組委負責確定),且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
八、對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外籍雇員、官員、教練員、訓練員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臨時來華,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奧組委支付或認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該類人員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奧組委出具證明文件,北京冬奧組委定期將該類人員名單及免稅收入相關信息報送稅務部門。
九、國際殘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稅收政策,比照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執行。
十、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實行清單管理,具體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提出,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確定。
十一、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注明具體期限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現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和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二批)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本公告附件所列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三條第(二)項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6號)的規定適用相關增值稅政策。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二批)
現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和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三批)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本公告附件所列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三條第(二)項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6號)的規定適用相關增值稅政策。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三批)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文
為支持舉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號)規定,稅務總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申請表
2.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證明
3.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辦理委托協議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5月27日
?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號,以下簡稱92號公告)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和國際殘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以下稱退稅實體)因從事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相關的工作,在中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發生的指定清單內的貨物或服務采購支出對應的增值稅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以下稱冬奧會退稅)。
指定清單內的貨物或服務,是指《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指定清單》(92號公告附件,以下簡稱《指定清單》)列明的貨物或服務項目。
退稅實體清單(包括境內單位和境外單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按照92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另行確定。
第三條?退稅實體可以自行申請冬奧會退稅,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作為稅務代理人代其申請冬奧會退稅。
第四條?冬奧會退稅的申請時間,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北京市稅務局)負責統一受理冬奧會退稅申請。
《指定清單》內貨物和服務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冬奧會退稅以及后續管理工作。
第六條?退稅實體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以下簡稱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或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辦稅服務廳,向北京市稅務局提交退稅申請資料,首次申請時應提交:
(一)開具時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間的注明稅額的發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申請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證明》(加蓋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稅務證明專用章,以下簡稱《退稅證明》,附件2);
(四)委托稅務代理人申請退稅的,或者以第三方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收取冬奧會退稅款的,應同時提交《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辦理委托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附件3)。
退稅實體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退稅申請的,提交上述資料的電子件;通過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申請的,提交上述資料的紙質件(原件或復印件)或電子件。
退稅實體再次申請退稅時,《退稅證明》和《委托協議》未發生變化的,無需再次提供。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辦稅服務廳,包括: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宏泰東街望京東園4區綠地中心5號樓
(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石景山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城興街255號院2號樓(中海大廈A座)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延慶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地址:北京市延慶區慶園街60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張家口市崇禮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地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西灣子鎮迎賓路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二樓
(五)國家稅務總局張家口市橋東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地址: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勝利中路1號橋東政務服務中心五樓
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述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
申請冬奧會退稅的發票上記載的購買方名稱欄次應填寫退稅實體的中文名稱。
未在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發票上記載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應填寫其退稅實體代碼;已在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按照現行規定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退稅實體代碼,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按照92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確定退稅實體清單時一并確定。
第九條?退稅實體提交的冬奧會退稅申請資料齊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稅務局應當予以受理;申請資料不齊全、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稅務局應一次性告知,待其補正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條?北京市稅務局受理的退稅實體退稅申請信息,經國家稅務總局傳遞至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
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冬奧會退稅申請后,應按照92號公告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核辦理。
退稅實體可登陸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查詢退稅辦理進展和結果,并下載《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一條?發票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其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準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二條?發票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但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辦理退稅,并進行風險疑點排查。風險疑點已排除的,繼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退稅;風險疑點無法排除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風險疑點排查時間不計入冬奧會退稅辦理時間,但自發現風險疑點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明確風險疑點排查結果。
第十三條?發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稅,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其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不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一)發票上記載的采購支出項目不屬于或不全部屬于《指定清單》列明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范圍的;
(二)被定性為虛開發票的;
(三)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差額扣除、申報出口退稅、申請留抵退稅或其他退稅的;
(四)已作廢或已相應開具紅字發票的;
(五)存在增值稅風險疑點且無法排除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對上述發票不予退稅,不影響對其他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的發票辦理退稅。
第十四條?已在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可以選擇憑發票申請冬奧會退稅,或者按照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差額扣除、申報出口退稅、申請留抵退稅以及其他退稅。發票已用于冬奧會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差額扣除、出口退稅、留抵退稅以及其他退稅。
第十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退還的增值稅額,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第十六條?退稅實體應以其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收取冬奧會退稅款。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文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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