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將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七、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密切協作、統籌推進,并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稅務部門結合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情況,規范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文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一)“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下簡稱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
(三)除制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含1億元),退稅比例為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30%。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二、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四、本公告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同一計算期間內已經參與比重計算的預收款,不得重復參與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預收款是指采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到的款項。
同一計算期間內既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增值稅銷售額或預收款,又取得其他業務增值稅銷售額,且符合本條第一款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時,應當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第三條和第四條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等;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前的金額確定。
六、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后,納稅人再次滿足本公告規定的退稅條件,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連續六個月計算期間,與已核準留抵退稅申請不得重復計算。
七、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一)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二)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三)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本條第三項的進項構成比例,為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當年1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八、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留抵退稅;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對應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九、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十、納稅人可以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后,納稅人應當按照核準的留抵退稅款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退稅款后,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當在下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納稅人以隱匿收入、虛增進項稅額、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同時廢止。
本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理完畢的留抵退稅申請,仍按原規定辦理。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文
為盡快釋放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紅利,在幫扶市場主體渡難關上產生更大政策效應,現將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規定,抓緊辦理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積極落實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
二、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將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三、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密切配合,上下協同,加強政策宣傳輔導,優化退稅服務,提高審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稅辦理進度,強化資金保障,對符合條件、低風險的納稅人,要最大程度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簡化退稅審核程序,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同時,嚴密防范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確保留抵退稅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文
為進一步加快釋放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紅利,現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二、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實施好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的重要意義,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和本公告有關要求,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進一步抓緊辦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留抵退稅,加大幫扶力度,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積極落實存量留抵退稅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同時,嚴密防范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確保留抵退稅退得快、退得準、退得穩、退得好。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文
為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著力穩市場主體穩就業,現將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2022年第14號公告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于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四、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和本公告有關要求,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狠抓落實,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同時,嚴密防范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決策部署,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以下稱2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符合21號公告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等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同時,對《退(抵)稅申請表》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見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附件1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稅申請表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決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規定,為方便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簡稱留抵退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間,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1)。
二、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三、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見附件2)。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并在以后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于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對符合條件、低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進一步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稅服務水平,簡化退稅審核程序,幫助納稅人快捷獲取留抵退稅。
六、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的規定執行,其中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適用于存量留抵退稅。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0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退(抵)稅申請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文,附件1自2022年7月1日起廢止]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文[部分條款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稱留抵退稅)制度。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文,本條款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
三、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六、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七、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八、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核準之日起計算。
九、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十、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準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十一、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現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十六、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稅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文附件已更新本文附件]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文[部分條款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9年第20號文的解讀
二、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文,本條款自2022年4月1日起廢止]
八、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文[部分條款廢止]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彭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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