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總機構匯總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四、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五、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六、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七、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八、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及其他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摘自財稅[2013]74號文
現將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自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起,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
附件: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名單
摘自財稅〔2020〕30號文
為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繳納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附件1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本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附件2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本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3第7號)自2013年10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8日
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文件印發)和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航空運輸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航空運輸企業的總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補繳,下同)的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四條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
總機構應當按照增值稅現行規定核算匯總的銷售額。
第五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第七條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八條 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稅額歸集匯總,填寫《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見附件1),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第九條 總機構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第十條總機構應當依據《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繳納的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第十一條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條年度終了后25個工作日內,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表》(附件2)。計算公式為: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總機構年度內各季度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第十三條年度終了后40個工作日內,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年度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差額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并補繳入庫。
第十五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十六條總機構應當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申報不實的,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附件:1.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略)
2.年度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表(略)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3年第68號文的解讀
2020年10月30日以前增值稅貨物之銷售無形資產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的規定
為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鐵路運輸企業總分機構繳納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略)
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結合鐵路運輸企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下屬站段,下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繳增值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匯總計算本部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以下稱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所屬運輸企業提供上述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下同)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國鐵路總公司發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五條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銷售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
第六條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第七條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為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取得與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用于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第八條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用于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行。
第九條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按照除鐵路建設基金以外的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征率
銷售額是指為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取得的收入。
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以外的鐵路運輸企業。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發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十條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應按月將當月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見附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中國鐵路總公司。
第十一條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第十二條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根據《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
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當期應補(退)稅額=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已繳納稅額
第十三條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十四條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第十五條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申報不實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
第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4年第6號文的解讀
現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具體時間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為準。
附件3所列分支機構,自列明的取消匯總納稅時間起,不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匯總繳納增值稅。
二、附件1所列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托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1%。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1%
2.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3%。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8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9〕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一)
?????2.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
????? 3.國鐵集團取消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
摘自財稅〔2020〕56號文
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后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
福建省總分機構增值稅“匯總計算、屬地繳納”管理辦法(試行)
編輯:陳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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