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指示精神,現就新疆困難地區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新疆困難地區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三、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四、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減半期內,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根據新疆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七、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摘自財稅[2011]53號文
為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中發[2010]9號)和《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精神,現就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三、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摘自財稅[2011]112號文
《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享受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涉及外商投資的,應符合現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二、新疆困難地區各級財政、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和《目錄》的規定,認真落實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反映。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財稅[2011]60號文
附件: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
一、對新疆困難地區及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2016版)》執行。
二、享受新疆困難地區及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涉及外商投資的,應符合現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相關規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2016版)
摘自財稅[2016]85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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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 航 陳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