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稅之金融服務的一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解讀:
本條規定了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目前我國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納稅人在銷售時按照銷售額收取稅款(構成銷項稅額),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支付或負擔稅款(構成進項稅額),并且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這樣就相當于僅對增值部分征稅。當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目前的做法是將差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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