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殘疾人、轉業軍人、隨軍家屬和下崗職工等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摘自財稅[2003]109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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