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摘自財稅[2016]36號附件1
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摘自財稅[2016]140號文第十一條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明確的稅目適用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不涉及稅率適用問題的不調整申報;
(二)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高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多申報的銷項稅額可以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
(三)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低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不調整申報,并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執行。
納稅人已就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并重新開具;無法收回的不再調整。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文
編輯:陳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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