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同時廢止。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應稅行為,已繳納營業稅的,不再調整,未繳納營業稅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8年第42號文的解讀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以上就是關于"增值稅郵政服務之試點前發生的業務"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于實用好用的財稅知識,敬請關注會易網
注冊就送無門檻現金券
入駐會易網名家,你發文章,我送錢
分享知識,坐等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