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備注:本條已調整,詳見下文財稅〔2017〕58號)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解讀:
本條是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原則的規定。
1、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不論是否收取款項或提供服務,如果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先開具發票,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1)按照收訖銷售款項確認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應以發生應稅行為為前提;
(2)收訖銷售款項,是指在應稅行為開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項,包括在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3)除了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外,在發生應稅行為之前收到的款項不屬于收訖銷售款項,不能按照該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3、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照如下順序掌握:
(1)簽訂了書面合同且書面合同確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2)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按照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4、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與提供其它應稅服務的處理原則有所不同,如果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例如:某試點納稅人出租一輛小轎車,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預收了對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則應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并按60000元確認收入。而不能將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攤確認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該業務完成后再確認收入。
5、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6、納稅人發生《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7〕58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以上就是關于"增值稅租賃服務之征收管理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于實用好用的財稅知識,敬請關注會易網
注冊就送無門檻現金券
入駐會易網名家,你發文章,我送錢
分享知識,坐等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