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解讀:
本條明確了固定業戶、非固定業戶、其他個人以及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問題。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稅收屬地管轄原則,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一般性規定。這里的機構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注冊登記地。如果固定業戶設有分支機構,且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既維持各地原來的財政收入不變,也保證征管質量,促進各地稅務機關征管積極性。
4、為促使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同時方便其申報繳納所扣繳稅款,本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十二)納稅地點。
屬于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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