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稅建筑服務中視同銷售的征稅范圍有哪些?該如何具體解讀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
理解本條需把握以下內容:
為了體現稅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將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與有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同等對待,全部納入應稅服務的范疇,體現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時,將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況,排除在視同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外,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要注意區別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與視同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非營業活動三者的不同,準確把握征稅與不征稅的處理原則。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適用主體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第二款的適用主體還包括其他個人。
本文刪去了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里程積分兌換服務,提供電信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服務不征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以上就是關于"增值稅服務之建筑服務的視同銷售"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于實用好用的財稅知識,敬請關注會易網
注冊就送無門檻現金券
入駐會易網名家,你發文章,我送錢
分享知識,坐等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