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扣繳義務人。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扣繳義務人是誰?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如何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
本條是關于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與現行增值稅的征收原則不同,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是指應稅行為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而且因現行海關管理對象的限制,即僅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各類勞務尚未納入海關管理范疇,對涉及跨境提供勞務的行為,將仍由稅務機關進行管理。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本條與原來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取消了代理人扣繳增值稅的規定。
2、理解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時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如果設立了經營機構,應以其經營機構為增值稅納稅人,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
摘自財稅[2016]36號附件1
(十五)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摘自財稅[2016]36號附件2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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