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稅生活服務稅收優惠關于餐飲住宿服務有哪些?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摘自財稅[2016]82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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