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根據財稅〔2018〕32號文,2018年5月1日起稅率由11%調整為10%;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二)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提供其他現代服務業稅率為6%。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
本條是對增值稅征收率的規定。
除部分不動產銷售和不動產租賃行為的征收率為5%以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以及一般納稅人發生特定應稅行為,增值稅征收率為3%。
摘自財稅[2016]36號附件1
現將二手車經銷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二、納稅人受托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即運用填埋、焚燒、凈化、制肥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按照以下規定適用增值稅稅率:
(一)采取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受托方屬于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現代服務”中的“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二)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委托方的,受托方屬于提供“加工勞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三)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托方的,受托方屬于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受托方將產生的貨物用于銷售時,適用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八、本公告第一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20年第9號文的解讀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摘自財稅〔2018〕32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延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文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八、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2023年]第1號文
二、增值稅政策適用及代辦申報辦理流程
(一)政策適用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并由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的,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服務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后續如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從業人員連續12個月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引導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文
編輯:陳航 林芳 張青云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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