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解讀:
本條是關于納稅人和征收范圍的基本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納稅人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具體包括:銷售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
對“境內”概念的理解和掌握,應依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解讀:
本條是關于采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納稅人的界定。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1)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2)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根據財稅〔2017〕58號文,本條款自2017年7月1日起失效]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解讀:
本次營改增后,所有營業稅業務全部改為征收增值稅。在增值稅會計處理上,試點納稅人可以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執行。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財稅[2017]58號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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