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稅征管問題。為統一執行口徑,便于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

近期,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稅征管問題。為統一執行口徑,便于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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